有线广播电视器材管理办法
浏览:1526 发布日期:2014-10-26

有线广播电视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有线广播电视器材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在有线广播电视器材使用中的职责,确保全市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器材服务部是广播电视局具体负责有线电视工程器材购置和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有计划地备足各种器材,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器材是指有线广播电视的工具、材料和设备等。
第二章   申报与领用
第四条   各广电站根据有线电视施工维修实际需要量和库存量(站仓库)综合考虑申报,器材申报要求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避免因申报计划不正确而造成某种器材积压或施工短缺。
第五条   新建网络和网络改造等零星工程,各广电站根据《有线电视网络新建、改建工程申报表》器材预算到器材服务部领取。乡镇站有线电视用户安装和维修器材直接到器材服务部领取;急用器材随报随领。
第六条   各广电站应统筹考虑下阶段施工维修中所需器材种类和数量,及时进行统计汇总,每月10号前上报器材服务部;每月20号后器材服务部对各乡镇站进行集中送货。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器材服务部统一发放工作服、脚钩、安全帽、绝缘鞋和保险带等施工工具,上述工具配置标准为大乡镇六件/年,小乡镇四件套/年;其余工具由乡镇站自行购买,局里补助标准为大乡镇800元/年,小乡镇500元/年。
第三章   维修与报耗
第八条   网络维护中器材的消耗往往是对损坏器材的更换,对更换下来的光接收机、放大器和60V电源等器材,器材服务部应及时进行修复,搞好器材的二次利用。
第九条   无法修复的器材由器材服务部于每年11月份统一进行器材报耗,乡镇站和财务科协助核账。
第十条   零星工程器材不计入户均成本;用户安装器材计入户均成本;维修器材以坏换好,不计入户均成本。
第十一条   器材服务部进一步完善进出库手续,对工程部和乡镇站领用的器材每月进行汇总,及时与领用单位对帐。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广电站长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器材的管理,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合理和科学地使用器材,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降低器材损耗,施工完毕必须及时将节余的器材退回仓库。
第十三条   各站应重视施工过程的器材管理,完善手续,确保器材使用台账登记、施工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并建立施工过程器材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章   仓库管理
第十四条   器材服务部应有计划地备足各种器材,确保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同时也要防止因库存积压造成浪费,要定期对所购器材进行质量、数量抽查,要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器材质量问题。乡镇站和器材服务部仓库器材库存自行把握,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器材仓库要有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使用面积。使用柜架存放器材,器材要分类堆放,放置整齐有序,物品要有标识。
第十六条   仓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禁止在仓库内吸烟,设置禁烟标志,个人及非本单位的物品不能存放在仓库里。
第十七条   仓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出入库器材的清点,办理器材的出入库登记,每月对器材进行一次盘点和结账。搞好室内的卫生,做好防盗、防潮、防鼠等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出入库手续,领用材料必须由领用人和站长签字。没有使用完的器材要及时退库,办理退库手续。台帐登记要及时、正确和清楚,确保账本与实物数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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