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浏览:1350 发布日期:2013-12-23

 为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实施细则》(原广电部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凡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均属清理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14年3月底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请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对逾期未拆除违反规定继续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区域性有线电视网未能覆盖地区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可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广局窗口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现场勘验、安装检验合格后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必须由持有省广电局颁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

  四、对本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生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国家安全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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