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安装“卫星锅盖”不可太任性!
浏览:1418 发布日期:2015-12-19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现将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规定》明确,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只有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并且,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此外,还要求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规定》及《实施细则》还明确,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对单位可给予警告、1000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对个人可给予警告、500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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