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浏览:570 发布日期:2017-02-2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实际上是对《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的修订。43号令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报刊驻地方记者站管理、规范报刊记者站新闻采编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为满足新闻信息采集的需要,除报刊之外的其他各类新闻单位普遍在地方设立了驻地方机构,为全面客观地报道全国新闻事件、丰富新闻宣传内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私聘滥聘、违法活动多发频发等突出问题,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43号令的内容已不能满足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简称驻地方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截至目前,保留的1989个驻地方机构已基本完成了重新登记注册,新闻传播秩序明显好转,源头治理效果显著。为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总局对4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发布了《办法》。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做好所有类别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规范管理的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和防止清理整顿前驻地方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私聘滥聘,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细化《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授权的许可权限,落实审批机关、条件、程序、时限等;四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类并重,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制度相衔接,突出新闻单位和驻地方机构主体责任;五是考虑到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变化,为媒体融合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预留空间。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闻发言人:《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制度包括:(一)建立了各类驻地方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将《办法》适用范围从报刊设立记者站扩大到所有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二)明确了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及变更、注销等。明确国家对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实施审批、变更备案和终止注销;同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审核和审批职责。(三)强化了新闻单位和驻地方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新闻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培训等方面为驻地方机构提供必需保障,加强负责人管理、巡视检查、社会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巡视检查、社会监督等制度,以及不得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四)强化了总局和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五)细化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据我们了解,新闻网站的审批在网信主管部门,而《办法》规定驻地方机构的审批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怎么处理这种关系?
新闻发言人:为与国家网信办对新闻网站的审批相衔接,《办法》设计了几个衔接性条款,一是明确了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设立驻地方机构,要经驻地方机构所在地省级网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网信办审查同意后,再履行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申请设立程序;二是明确了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设立驻地方机构,要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出具国家网信办审查同意的证明;三是规定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与网信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变更备案、年度核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关于清理整顿保留下来的驻地方机构,在《办法》出台后是否需要再次审批?
新闻发言人:2014年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驻地方机构,与《办法》的规定相一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保留并登记的驻地方机构无须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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