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范管理
浏览:1111 发布日期:2013-12-25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定具体摘录如下:

1.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国家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规定摘录如下: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陶瓷、木雕等美术工艺品。

2.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发布,依法享有著作权。

3.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关于“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能贤 金泉 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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