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局——直播星推迟发射之揣测
浏览:928 发布日期:2014-12-24

2005年11月,发射时间在2007年下半年。 2006年8月,发射时间预计于2007年7月前后。 2007年3月,发射时间定于9-10月间;到了8月,推迟至10月前; 9月,又推迟到11月9日;10月,发射时间再次推迟到2008年第一季度。 2006年,鑫诺2号的失败,让大家把更多的目光放在了中星9号的身上。 可是,中星9号的发射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却不免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谈其发射计划,政府部门、广电机构以及卫星公司都避其锋芒,不愿过多涉及此类问题。在今年9月召开的卫星应用大会上,众多老总也是对中星9号避而不谈,这不禁让中星9号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与此同时,众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层出不穷,中星9号的发射日期也相继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版本,并都言之凿凿的把发射计划与政府部门的领导,或者卫星公司的老总挂了钩。中星9号一再的延迟发射,一次次推翻报道的发射日期,也让我们不免揣测多多。 到底中星9号为体一拖再拖?到底如何解释这一时间迷局?在本文中,我们将集百家之谈,站在旁观者的角度,与大家一起揣测中星9号延迟发射之迷。 政策之说 129号令是否成为政策瓶颈 “直播卫星要真正要到位,归根到底还是要修改129号令。”一位广电总局的官员说。129号令同时还规定,到现有技术手段覆盖不到的少数地区,可采取卫星接收手段,“村村通是据此找到依据的,但针对个人的商业话化运营则暂时行不通。” 广电总局科技委副主任章之俭说,“发展直播卫星,政策必定要做适当的调整。” 业内人士应该清楚,在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129号令,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家庭,个人禁止自行接收卫星电视”;其中第9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由于涉及到个人接收卫星节目、境外节目进入中国市场等敏感话题,直播卫星计划不得不直面政策禁区。事实上,早在1995年,广电总科技司就曾组织力量对中国发展直播卫星的可行性方案做过论证报告,但并未得到高层批示。几年间该方案虽几易其稿,但牵涉到政策调整,计划仍然停留在纸面上。这使得其带来的巨大商机如同空中楼阁,虽能看得见,但又相隔遥远。 但正如广电集团的组建举步维艰一样,直播卫星计划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难以完成的使命”—在不放松意识形态控制的前提下追求商业化盈利目标。就目前的政策框架来看,关于直播卫星的一切商业机会都将建立在个人接收境内卫星节目政策松动之后。 直播卫星的实质是直接到户、个人接收,通过大功率直播卫星实现卫星电视由传统的集体接收到个人利用直径不足一米的小型天线接收,选择性地收看电视节目成为直播卫星给传统的电视业带来的最大冲击。而在我国,个人接收卫星电视仍属政策的禁区,如果此政策没有松动的迹象,那么有关直播卫星商业远景的想象都将注定是泡影。 业内人士认为,129号令取消的可能性不大。直播卫星方案若得到实施,个人接收卫星节目政策松动的“底线”将是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而对于个人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政策松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章之俭所言的“适当调整”指的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允许个人接收境内(非境外)的直播卫星电视节目。”这意味着直播卫星方案即使顺利实施,境外直播卫星节目直接入户的可能性也不存在。 众所周知,无论是有线、地面还是卫星数字电视,都是政策导向型产业,政策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先前一位广电领域的投资商曾抱怨说,我们尽量寻找能够夫避风险的业务模式,几千万资金控制好可以烧3-5年,但领导一句话随时都能让它死翘翘。 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具有执行性的章程,但是,卫星和地面电视的进一步放开已经是事实。政策的松动则引发了各方投资力量介入,数字电视的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的创新,以及有线、卫星、地面数字电视之间的竞争,让数字电视成为中国最为庞杂的一个产业。 2005年8月18日,以北京召开的2005中国数字电视产业高峰论坛上,广电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的演讲报告上赫然写着修改129号令。王联告诉记者:国家对直播卫星政策有了一些调整,目前正在进行“129”条例的修订。 覆盖政策尚未明确 广电总局科技委员会副主任章之俭说,“直播卫星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覆盖问题。” 在当今世界上直播卫星业务风起云涌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中,如果我国不及早制定直播卫星灵活、具有吸引力的覆盖政策,仍然采用传统的限制的办法,我国直播卫星将无法启动,庞大市场就不可能形成或将被外国公司占领,有可能失去由直播卫星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在确定直播卫星的相关政策时不妨借鉴我国因特网的开放接入经验,实行有条件接收政策,使用户不可能用一接收机收看境外发送的卫星节目。 在我国,直播卫星运营不仅是企业行为,而且被视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和国家独立权的象征,我国为卫星直播市场设立两大门槛,一是要具有适合卫星直播电视业务的空间段资源;二是要有国家的政策允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两者缺一不可。 运营之说 完整的直播卫星产业链,核心运营主体包括空间段和地面段两部分,外延层面带动着卫星制造业、发射业、接收设备制造业、增值服务业的产业链条,这个产业链条的健康运转将带来巨大收益。中国直播卫星将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并且已经摆在了眼前。但这块蛋糕怎么切,谁分得多,谁又拿得少,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空间段的“蛋糕”怎么分 鑫诺卫星公司常务副总裁熊立说:“两颗卫星是组建新公司所投入的实物资产。” “鑫诺和卫通之间的竞争,直播卫星运行后与现存有线网络的竞争,这些利益纷争如何解决,是目前最大的问题。”有关人士表示,直播卫星谈商用为时尚早。 2004 年,国家发改委就已经确定由鑫诺和卫通两家公司各投资50%,组建直播卫星空间段公司。地面段公司则交由广电系统来负责牵头组建。在迄今为止的规划中,国内卫星运营体系是一个多方的联合体,空间段只负责卫星的运营,接收端、终端、节目内容、用户体系的建立都没权利参与。 中国直播卫星产业链的第一个空间段运营主体的成立,被视为产业发展的突破性标志。也就是说,空间段运营商的收入模型和成本压力相对明确。由于直播卫星耗资巨大,估计会在16亿人民币左右,对于资金的需求也将是直播卫星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广电总局科技司今年年初呈报给高层的《直播卫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议直播卫星的运营将采用公司化的运营体系,资金由国家支持一部分、运营者自己筹措剩余资金来实现。 鑫诺和卫通间的争论在于:直播卫星没有成功发射之前,资产是无法评估的。虽然目前鑫诺和卫通之间已经确定双方各自投入10亿元人民币用于空间段公司的组建,这10亿元主要是用于鑫诺2号和卫通中星9号的发射,如果两颗星都成功发射并正常运行,才能真正评估双方的资产。 直播卫星运营商的赢利来源于电视台的租星费用和客户的收视费用,所以,如果中国的直播卫星运营商不能在“空中”(租用转发器)和“落地”(用户收费)两个细分市场中每年挣不到如此巨大的收入,财务压力可想而知。 目前境内有实力进入卫星直播市场的运营商除中国卫通、鑫诺卫星公司外,不家个别网络公司和卫星公司,境外的卫星运营商也在向该领域极力渗透。当前通信卫星市场饱和,卫星直播市场尚未拿到许可的情况下,后续星最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市场,风险显而易见。 地面段的利益复杂 地面段公司在组建过程中自身也遇到更多的问题,地面段公司的运作模式尚不明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有线网络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对于地面段公司的组建,各家仍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地面段公司要良性运营起来,发问则远比空间段公司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在有线数字电视和直播卫星的关系上。 举个例子,目前国家可以免费赠送的直播卫星机顶盒数量在1000~1500万台之间,而广大农村的需求远远不止于此,其间有上亿数量的缺口。让农民购买机顶盒不太可能,他们的消费能力太弱,所以直播卫星在农村无法实现盈利,杀回城市将是必然。但直播卫星在城市的发展比较让人担心:直播卫星应该真正的为农民服务,这是党中央以人们的关怀,体现的是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农村应收取较低的维护费用。而不能打着为农民谋利益的幌子,来城市抢生意。 这些问题只是地面段公司建立运营所面临的冰山一角而已,更多利益纷争如果处理不好,都会是未来直播卫星业务在国内发民展的障碍。 国内个人用户接收付费频道的缴费收入,有待于129号令的松动,这一块也直接关系到地面段运营商的基本商业生命力。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中数传媒,是目前地面段唯一的合法运营主体,对于这家以推广数字付费频道为主业的公司来说,增加了有线数字电视之外的传输通路,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同样要面对如何集成观众感兴趣的内容、让用户掏腰包的考题。 卫星直播终端产业倒不存在什么问题,多年的出口和国内地下市场的培育,使这一块的技术熟练度和成熟度都很高,又有规模化生产的能力,只要政策环境宽松起来,有望在5年内形成5000万元的规模,直接收入300亿元人民币,带动其它产业的间接收入可达500-1000亿元。 技术之说 技术上的高风险是卫星运营业的行业特点之一,国内、外许多卫星公司都曾经历过类似的情况。首颗直播通信卫星鑫诺2号的失败,使得中星9号才变得谨慎起来。因为,无论鑫诺2号还是中星9号,代表的不仅仅是一颗直播卫星,而是关系到展示中国卫星制造技术在国际上的水平。 ABS-S取代DVS-S 1993年DVB-S系统标准发布,是公认的最成功的两个系统之一(DVB-S和GSM标准)。同时被全球直播(DTHirect To Home)卫星电视广播商大量采用。 1998年,DVB组织发布了第二个卫星广播标准DVB-DSNG,该系统是DVB-S系统的延伸,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高价调制(8PSK、16QAM); 2003年,DVB组织发布了基于低密度奇偶校验编码(LDPC)和BCH码的DVB-S2系统,也就是欧洲的第二代卫星广播系统,DVB-S2标准作为广播通信技术发展到新水平的标准,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上三种卫星广播标准:DVB-S、DVB-DSNG和DVB-S2。而“中星9号”卫星,信道传输标准将采用我国自行研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ABS-S(先进卫星广播系统)。为什么没有采用国际上最流行且成本最低的DVB-S?据称,技术先进性与播出安全性是被考量的两大主力因素。国内即将采用的ABS-S芯片在很多性能上优于DVB-S2。比如,功耗低50%的前提下,ABS-S芯片速率高出50%,支持QPSK和8PSK模式。在8PSK模式下,提供45MSPS符号率和最高120MBPS的净码率,可实现搭载15路—高清卫星电视节目的传输。 对于DVB-S2来说,虽然具备更高的频带利用率、更先进的编码方式和接收香农极限的系统性,但技术复杂度也相对较高。目前全球只有4个大型芯片厂商具备生产DVB-S2芯片的能力,且只有一家能够大批量供货。显然,这不利于我国自主广播卫星产业的发展。 对于设备和机顶盒制造领域,从目前来看的话,可能会更多集中在卫星制造芯片。据了解,目前国内市场做ABS-S芯片的厂家并不多。 AVS取代MPEG-2 采用自主AVS标准是直播卫星领先的关键。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并形成一种新的技术产业。中国有3.7亿多户家庭,其中约1/3是有线电视用户。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是我国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自主制定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技术标准,AVS的效率比本领域沿用了近十年的第一代标准MPEG-2提高了一位以上。 AVS是一套适应面十分广阔的技术标准,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我国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的自主标准:编码效率比第一代标准(MPEG-2)高2 -3倍,而且技术方案简洁,芯片实现复杂度低,达到了第二代标准的最高水平,可节省一半以上的无线频谱和有线信道资源;第二代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上选: AVS通过简洁的一站式许可政策,解决了MPEG-4 AVC/H.264被专利许可问题缠身、难以产业化的死结,与一些公司提出的标准相比,AVS是开放式制订的国家、国际标准,易于推广;为音视频产业提供系统化的信源标准体系:MPEG-4 AVC/H.264是一个视频编码标准,而AVS是一套包含系统、视频、音频、媒体版权管理在内的完整标准体系,为中国日渐强大的音视频产业提供了完整的信源编码技术方案,正在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进入国际市场。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采用AVS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1)音视频节目的压缩效率能够提高一倍,意味着直播卫星的节目传输能力提高一倍,“一颗星可以当成两颗星来用”;(2)音视频解码芯片是卫星接收机内最核心、最重要芯片,相当于计算机的CPU(中央处理器),每年数千万台直播卫星接收机采用自主解码芯片将有力推动我国芯片产业的发展;(3)AVS标准达到了国际最新水平,解决了相应国际标准背后高昂的专利许可费问题,显著提高我国直播卫星数字电视系统的技术自主性,是继卫星技术之后的另一高新技术制高点;(4)采用自主芯片和LINUX操作系统的接收机,完全清除了安全隐患,而且价格可控制在500元内,有利于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广泛推广。 在直播卫星发展的新领域中,高清电视服务、本地频道服务、国际频道服务、交互电视服务,都是重要的市场。我国的直播卫星业务在技术上与国际完全同步,最本质的问题是解决好在公益与盈利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后,采取行之有效的推广运营之道。中星9号虽然推迟到2008年发射,但是我们依旧对其抱有信息和期望。中国直播星的未来,我们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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