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暂行办法》经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2010年10月 18日局长(党组)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京广发[199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申办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第11号令)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60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持有本市区(县)文化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高级工程师1名、经济师1名和工程师4名以上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施工等人员;
(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六)配备有建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测量、测试及维修仪器;
(七)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
(八)具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库房;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机构,持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情况证明的须注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占投资比例)和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向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经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批准后颁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京广发[1994]3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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