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播期限已满!某地两电视频道发布违法广告,被停播广告2个月!
浏览:1 发布日期:2025-09-30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桂南青市监处罚〔2025〕382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17: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5〕3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450000MB18779393  

违法行为种类

发布违法广告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广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频道停播广告2个月。                                  

2.对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发布食品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6000元。

3.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扁医通)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6000元;

4.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康寿丸)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6000元;

5.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气血双生酒)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6000元;

6.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五加茸血口服液)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800元,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7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9000元(叁万玖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0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青秀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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