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信号传输服务”要求!
浏览:0 发布日期:2026-09-12 09:18:13

征求意见稿

关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交互式网络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做好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广电总局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以下简称 67 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交互式网络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 67 号令共 5 章 45 条,修订后共 6 章 50 条。将原第二章"服务要求"拆分为"业务要求"与"服务要求",进一步明晰业务与服务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巩固"双治理"成果方面

在"第二章 业务要求"中增加条款,明确开机看直播、设置频道回看入口、提供便捷开机模式选择入口、简化遥控操作、不得播放开机广告、缩短开机时长等要求;新增酒店等集团用户应实现开机进入直播模式或者欢迎主页等便捷看电视要求;加大免费专区和免费节目推荐力度。

(二)突出公共服务属性方面

在"第三章 服务要求"中增加了打造"老年模式""未成年人模式""无障碍模式"等内容;明确了对养老机构用户给予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关要求。增加了"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信号传输服务"要求。

(三)强化数据安全与信源安全方面

在"第三章 服务要求"中规定了端到端安全传输、信源接入、传输分发、故障处理及应急处置等安全播出有关要求;对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接入有线电视信号的集团用户及公共场所管理者明确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有关要求。

(四)适度提高服务与运维标准方面

在"第二章 业务要求"中强调依法经营,新增关于误导消费、不履行服务承诺、擅自拒绝或变更服务、不正当竞争等有关禁止性规范。在"第三章 服务要求"中将停止业务公告时间由 15 个工作日提高至 30 日,将预约上门维修时间从 24 小时缩短至1 小时,将农村或交通不便地区故障修复时间从 72 小时缩短至 48 小时;新增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培训要求。

(五)明确法律责任

完善违规处罚情形,新增约谈机制、通报批评的处罚措施,并将罚款上限提高至十万元。

二、《交互式网络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包括总则、业务要求、服务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6 个章节共 50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方面明确交互式网络电视运营服务的定义,将交互式网络电视运营服务分为集成播控运营服务和传输运营服务,分别对应不同的运营服务主体。

(二)业务要求明确了交互式网络电视集成播控和传输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以及业务质量、服务质量、用户数据管理等方面有关要求。

(三)服务要求明确了交互式网络电视集成播控运营和传输服务提供者从用户开通交互式网络电视服务至停止交互式网络电视服务全业务周期的服务要求,包括安全播出、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交互式网络电视集成播控运营和传输服务提供者配合监督检查、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及应急处置等要求。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构、制定规划、监督评价、处理投诉、服务质量抽查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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