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0 发布日期:2026-09-18 07:03:3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甘肃省广播电视局(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

是否收费:否

中介服务:否

数量限制:有。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许可证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办理结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二、许可受理条件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4)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三、法定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4.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

五、审批程序

1.受理: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

2.审核审批:业务处室审核审批;

3.办结送达: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审批)决定书》,核发许可证书或批复。

(来源: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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