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研制 ,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
信部产[2007]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来,一些地方出现少数单位出于部门利益考虑,非法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导致部分城市发生区域性卫星电视受到干扰,甚至造成中央电视台有的频道完全没有电视信号,群众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尽快制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相关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厂商进行排查,并配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凡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均属非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
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对国家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害干扰,立即予以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无线电台(站)监督管理力度,凡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拆除相关设备,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过程中要加强与地方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四、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单位和个人。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扫码下方或搜索关注公众号“卫星参数网”,独家内幕新闻!